河南省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章程
河南省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河南省孕婴童用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maternal and Infant Products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孕婴童用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职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联系政府与企业单位的桥梁作用,全心全意为行业、会员、社会服务,反映诉求; 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内外关系,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孕婴童行业发展;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河南省商务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河南省。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业务范围:行业自律、业务培训、技术交流、

咨询服务等。主要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的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全省孕婴童用品行业管理。

其具体业务范围:

(一)调研孕婴童用品的研发、生产现状与发展趋势,为企业的发展出谋献策,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行业会员单位服务。

(二)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协助开展本行业发展规划、孕婴童用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产业政策制定工作、研究咨询与认证,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协调和促进本行业的发展。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举办本行业孕婴童用品的展览、展(销)会,协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扩大国内外行业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四)依法根据行业发展制定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恶性竞争,提高行业信誉,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五)依法开展本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各种培训活动,为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状况。组织行业发展论坛,举办报告会、研讨会,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

(六)依法建立行业信息化平台网站,出版行业刊物,开展信息、技术等咨询服务。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行业内有一定影响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件。

(四)直接从事孕婴童穿戴用品、养护卫生用品、寝居用品、生活出行用品、玩教智力用品、婴儿食品以及母婴服务等生产、经销、科研、教学和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从事孕婴童医疗保健、健康营养、电子商务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有关技术、经济等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完成本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匾及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理事会或者本协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所称本协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会长提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协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协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四节监事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协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经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河南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 本协会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创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协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协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协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本协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23年10月16日已核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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